为贯彻落实《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明确考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情形,有效遏制考试作弊行为,现对《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中关于考生“参与有组织作弊”的情形作出如下界定:
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:
一、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,通过考试作弊组织购买或索要、租用、借用能在考场内使用的考试作弊工具(如无线通讯工具或设施等),在考试期间违规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。
二、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,与参与考试工作的考务管理人员串通,在考试期间实施作弊行为的。
三、考区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(来源:卫生部)